時間:2007/4/17點擊:3010次
工程監理行業近日傳出重大利好消息:沿用了15年之久的工程監理收費標準即將退出歷史舞臺,新的收費標準已經出臺,工程監理收費標準過低這一制約我國工程監理行業健康發展的“瓶頸”已經突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日前聯合發布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和《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收費標準》),將于今年5月1日開始施行。
據建設部建筑市場管理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工程監理行業使用的收費標準,是1992年由原國家物價局和建設部聯合制定的。15年來,我國的經濟形勢、投資體制和工程建設管理體制等方面發生了巨大變化,工程監理的服務內容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也相應發生了很大變化。而在我國工程監理制度建立初期出臺的這一收費標準,已不能適應當前監理市場的情況。特別是近年來物價指數上升,監理企業的服務成本大幅提高,而監理行業的收費標準卻沒有相應調整。這使得監理企業經營陷入困境,技術人員流失嚴重,直接導致監理工作質量下降,也使得監理企業難以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質量和安全責任,嚴重影響了建設項目的質量、安全和投資效益,監理取費過低的問題已經嚴重制約了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為此,國家發改委、建設部于2005年初,組織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行業組織,歷時兩年,經過深入的調研、多次論證修改、測算復核、專家審議,并在廣泛征求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意見的基礎上,最終形成了《管理規定》和《收費標準》。
《管理規定》提出,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根據建設項目性質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收費和其他階段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收費,其基準價可根據《收費標準》上下浮動20%%,發包人和監理人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額。
《管理規定》要求,監理人提供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滿足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等要求。監理人不得違反標準規范規定或合同約定,通過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等手段進行惡性競爭,擾亂正常市場秩序。同時明確提出,違反《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收費標準》明確了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在勘察、設計、施工、保修等階段的工作內容。規定鐵路、水運、公路、水電、水庫五類專業工程的施工監理服務收費按建筑安裝工程費分檔定額計費方式計算收費。其他工程的施工監理服務收費按照建設項目工程概算投資額分檔定額計費方式計算收費。其他階段的相關服務收費一般按相關服務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人工日費用標準》收費。同時,針對不同專業工程、工程的復雜程度以及工程所處的海拔高程,分別設定了專業調整系數、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高程調整系數,對施工監理服務收費進行調整。此外還規定,發包人將施工監理服務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單獨發包給監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監理服務工作量的比例計算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其中質量控制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服務收費不宜低于施工監理服務收費額的70%。
按照要求,《管理規定》和《收費標準》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生效之日前已簽訂服務合同及在建項目的相關收費不再調整。原國家物價局與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于發布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1992]價費字479號)同時廢止。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各地制定的相關規定,凡與《管理規定》相抵觸的,自《管理規定》生效之日起廢止。